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101民初46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山东省即墨市人,个体,现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2868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回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17区文化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化,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建维部副经理。
原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