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贸中心1幢2205-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8960A(1-1)。

法定代表人:张孔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9301.73元[其中支付工程款309380元及利息暂计26213.39元(以309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3573.34元(以309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541元、案件受理费55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