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720号
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8号都市大厦A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8960A
法定代表人:张孔华,总经理。
被告:陈号,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董事长。
被告: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花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956712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号、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号、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号、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