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市凯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4544号之一
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贸中心1幢2205-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8960A(1-1)。
法定代表人:张孔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伟,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云,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市凯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屯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总经理。
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市凯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1元,减半收取130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昌华
人民陪审员  魏 琼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