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02民初10486号
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贸中心1幢2205-2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孔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村丰收组1幢。
法定代表人:阎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扬,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诉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方圆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原告工程款106520.8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6520.85元为基数)(截止起诉日,利息损失为8800元)暂计:115320.85元;2、依法判令被告城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方圆公司就店岗二期17#、18#、19#、23#楼及商铺屋面及厨卫间防水工程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施工。2017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涉案工程总计工程量为438443元。但被告在仅支付了其中310000元后,就剩余部分至今未付。另据了解,城投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单位,两被告之间就涉案工程款并未最终进行决算。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具状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方圆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城投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项目已经完工,2017年1月23日完成了审计定案工作,审计价款为90763428.12元,按照合同约定,截止目前,我单位应支付工程款即结算价的95%(即86225256.714元),实际支付工程款为82650043.72元,剩余3575212.994元未支付,原因是方圆公司涉诉,自2015年12月,我单位陆续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8份,涉及金额2355.77万元,要求我司暂停支付工程款,故剩余部分暂停支付,待相关案件结案后,按照合同执行。综上,我单位已按照合同及法院协助执行,剩余款项未能支付,完全属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原因导致,非我司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8日,原告华奥公司(乙方)与被告方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防水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瑶海区店岗二标17#18#19#23#楼及商铺防水工程,工程地点为合肥瑶海区龙岗路,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为瑶海区店岗二标17#18#19#23#楼及商铺屋面及厨卫间防水工程,包工包料,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做面积结算。合同价款为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按图纸要求包工包料包验收。乙方驻地工地代表为张孔有。甲方工程……乙方工作……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工程量完成60%甲方付乙方防水工程款的30%,防水工程量完成100%甲方在付乙方防水工程款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产值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按国家规定五年维修,保修金2年返还。以上付款条件均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付款后甲方支付乙方防水工程款。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工程变更,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经甲方预算部门审核后方可计入结算。工程验收……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实做面积结算,各种防水综合单价如下表,屋面工程27元/㎡,厨房间13/㎡,卫间工程16/㎡,综合单价包含所有材料费、基层处理剂、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验检测费、清理费、搭接、附加层等所有费用,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防水面积,劳保费已经包含在乙方工程造价中。结算时间为乙方提交决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完工后10日内,甲方批准决算报告的时间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完成后30日内。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5年维修,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为5年返还。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期限返工及保修等责任。违约责任,乙方施工质量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需承担维修责任,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另行转包,一经发现,将扣罚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华奥公司与方圆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总价款为438443元。原告认定被告方圆公司支付了31000元,扣除质保金21922.15元,尚欠106520.85元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为城投公司。2013年3月12日,被告城投公司与被告方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整体工程竣工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0%,审计定案后一周内付至审计决算款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无息)。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于2017年1月23日完成审计定案工作,审计价款为90763428.12元,城投公司主张其已付款82650043.72元,除了5%的质保金,剩余工程款3575212.994元因被人民法院冻结不能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企业基本信息、《建筑工程防水专业分包合同》、防水工程决算单、《建设施工合同》、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华奥公司与被告方圆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防水专业分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并完成了工程,被告方圆公司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产值的95%,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被告方圆公司支付原告95%的工程进度款106520.85元(总价款438443元-已付款310000元-5%质保金21922.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方圆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结算,故原告主张以欠付工程款106520.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付。
关于被告城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城投公司认可除质保金外尚欠方圆公司3575212.994元未支付,该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并不能免除城投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实体责任,故被告城投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3575212.994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方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当事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520.8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575212.994元范围内对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