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23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8号都市大厦A座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689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30、3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7473-1。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奥防水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