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民辖14号
原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圣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旭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海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9日,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交易中心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其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交易中心加固改造工程委托本公司施工,合同价内的工程本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合同价外的工程增量为14840156.10元,本公司也施工完成,其于2015年9月16日对本公司施工的合同价内、合同价外的全部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接收使用了全部工程。现合同价内的工程款按月已给付,但合同价外的增量部分的工程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4840156.10元并对欠付工程款自2015年9月12日至付清时止按贷款利率月6厘承担利息。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依据法律规定,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怀峰审判员刘长友
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青峰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