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364号
原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43311。
法定代表人:姚圣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志,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蚌埠铜陵代产业园区中小企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92535M。
法定代表人:赵新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5元,由原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