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1392号之一
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永丰组颜家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13141194。
法定代表人:***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号科技实业园***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43311。
法定代表人:姚圣龙,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80元,合计2323元,由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鸿
书 记 员 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