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587号
申请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43311(1—1)。
法定代表人:姚圣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志,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区中小企业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92535M。
法定代表人:赵新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铜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