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泓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泓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泓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其中案款70000元,执行费95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倪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