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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姚某1、姚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8480号
原告:*某,女,193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1,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2,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3,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4,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第三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25幢。
原告***被告**1、**2、**3、**4、第三人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于2017年2月13日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长刘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