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等与陕西安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89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昌勇,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1号华府新桃园1号楼1406室。
法定代表人:熊宗田。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8号15-1、15-2、15-3、15-4。
负责人:何兴春。
被告: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交兴功路华为云数据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叶来。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陕西安洋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三局一公司西部公司)、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为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陕西安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3500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35003.62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和***工人工伤费用4323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323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伤费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公司、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9日,二原告作为乙方分别与被告陕西安洋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贵安华为B区项目二期模版工程劳务分包木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二原告承包贵安华为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B区模板支拆、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止水钢板安装等等工程,具体施工区域分别是***承包的B4.5、B5.1、B5.2、B6及车道、B1.1的一半。原告***承包B4.4、B4.3、B1.1的一半。合同均约定模板、架体搭、拆、材料清理外运及分类堆放等费用(支撑架体在4.5米及以下)、斜坡屋面及老虎窗、二次结构等的单价,但没有约定止水钢板安装的单价。付款方式为乙方进场两个月内工人生活费由乙方垫付,以后甲方按照乙方当月完成总量的70%支付给乙方进度款,主体封顶付款85%,全部工程完工(含二次结构模板)支付至95%,剩余5%待工程通过验收后全部付清(年终放假按照乙方完成工程量把工人的工资支付);工人在施工中若发生工伤事故单人单次事故费用贰万元以内的含贰万元,由乙方自行负责,超出贰万元部分至拾万元以内,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超出10万元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合同签订后,被告安洋公司为方便管理要求二原告就承包合同合并管理,统一结算,二原告予以同意。二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陕西安洋公司未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且对原告工人受伤的赔付也未按合同约定。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提交《贵安华为B区项目二期模版工程劳务分包木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项目的木工工程,双方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贵安华为B区项目二期模版工程劳务分包木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为安顺市贵安华为云数据中心项目一期B区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贵安新区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辖协商纪要》的要求,本案属于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涉案工程贵安华为云数据中心项目一期B区工程项目位于安顺市平坝区范围内,不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思婷
书记员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