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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834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交兴功路***数据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叶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贵州百川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新艺机械厂生活区第****
法定代表人:黄映荣。
被告:喻吉祥,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安新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电子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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