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186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县xxx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2019)**县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