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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案外已向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822元。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