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案外已向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822元。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