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6803号-1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磷路交口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285068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舒城县梅河西路相约河畔12号写字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50665195851;
负责人姓名:***,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19元,减半收取42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