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F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02651360。
法定代表人:宋立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6125414XE。
法定代表人:竺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5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现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因此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213民初51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明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