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4583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4583元并支付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锐审判员***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