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恢18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红。
被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立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7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锐
审判员 李柳
审判员 刘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