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F楼236房间。
法定代表人:宋立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峰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5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1172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20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法院缴纳案款共计1079600元。上述案款到账后,本院扣缴执行费126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67000元(含退诉讼费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傅庆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盖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