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8601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6181K。

法定代表人:金际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5778N。

法定代表人:陈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2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01执53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648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费用14009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07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仲裁期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蜀民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492446.7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52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珺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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