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勇乐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189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勇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蒋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凡,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阳。
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勇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50元,减半收取计1861.25元、财产保全费1375.63元,合计3236.88元(佛山市南海勇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勇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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