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1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6181K。
法定代表人:金阳。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8.4元(其中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95.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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