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该破产申请正在审查中,本案应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