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618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577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徽中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2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255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解作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