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1372号
原告: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5739572H。
法定代表人:高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畅,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49863707。
原告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8.5元,由原告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筱玲
人民陪审员  汪建义
人民陪审员  方世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