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繁某某鑫实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9573957-2。 被执行人:繁***鑫实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7177102-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繁***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繁***鑫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繁***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83408.83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