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执恢66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区清水工业园;
被申请人: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区世纪花园××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07月25日生效的(2018)皖民再126号判决,于2019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皖民再126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37,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单元xx房产证号:00××39,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单元xx房产证号:00××26,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单元xx室房产证号:00××24,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单元xx室房产证号:00××25,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单元xx房产证号:00××28,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单元xx房产证号:00××30,安徽省芜湖市xx大公xx幢(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37,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39,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26,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24,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25,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28,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房产证号:00××30,安徽省芜湖市××大公××单元××室(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6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