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年 月 日
| 核:
年 月 日 |
机密程度:
| 拟稿:
2008年12月10日 |
文别:(2008)余民二初字第2902号 共印10 份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华士*。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江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刚,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后堡村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12166333。
案由:定作加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杭州市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加工款498508元,赔偿损失18992元,合计517500元,于2008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在付款同时开具给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498508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本院同意减交1027元,实际收取3508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