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82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0655220。

法定代表人:何见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梓健,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21403。

法定代表人:林啟兴。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8596285W。

负责人:黄新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