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8219号之三 原告: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0655220。 法定代表人:何见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梓健,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214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南。 第三人:***,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南。 原告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啟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