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112号



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丁来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月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富,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雷,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