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2334333P。
法定代表人:丁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青,湖南矿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6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628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赵 业 雷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惠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