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7223号
原告:四川远卓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33号龙港钢材城双子星A座8楼3号。
法定代表人:雍文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四川远卓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远卓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远卓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