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源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诉前调确29号 申请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75JN50W。 住所地:四川省遂宁河东新区栖霞路222号尚城5期华庭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0889782G。 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15日经本院诉调对接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实欠申请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1898.7元。在2022年6月2日17:27分(在调解期间)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河东支行支付伍万元整,截止到2022年6月2日17:27分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1898.7元,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月内分二期支付,至2022年7月16日前清偿完毕。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经本院诉调对接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