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源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锦门不锈钢有限公司、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422号 广西南宁锦门不锈钢有限公司、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南宁锦门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冻结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行;建行)存款38292.68元,实际冻结116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