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方荣德与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02执2044号
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诉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94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了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劳动报酬94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执行费1348元)。故申请人基于(2020)陕09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所主张的权利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20)陕0902执2044号执行案件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