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09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老城办鼓楼社区东关西镇街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胡兴平,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林安。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向其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务费为由,于2022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冯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