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19号
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锦绣花园2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71974991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96265E。
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