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夏建伟诉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滨民初字第00220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平陆县人。
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江北锦绣花园2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负责人,现住陕西省安康市金州康城小区。
原告***诉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贺茂芳
人民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