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龙吉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4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法院(2021)豫0611民初415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合同。上诉人并非鹤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总承包人,且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被上诉人***不负责施工所需的钢筋、混凝土等建筑主材和机械,仅提供劳务和小五金等低值易耗材料,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一审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净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