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7民初1967号
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6MA6Y65KG3A。
经营者樊全禄,系该砖厂负责人。
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秦养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合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秦养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俊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砖款83471元并承担该款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相关规格、质量、数量的砖块,被告接收后结算:单价0.42元水泥砖184800块计77616元、单价0.48元砖11000块计5280元、90#多孔砖单价0.85元59500块计50575元,共计价款133471元。同年9月,被告仅支付价款5万元,至今尚欠83471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本案中,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俊宏、***的身份信息及地址,本院送达时被告李俊宏、***身份信息无法查明并不在该地址居住,本院无法向被告李俊宏、***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故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美玲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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