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与合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0527民初1967

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XX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6MA6Y65KG3A

经营者樊全禄,系该砖厂负责人

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秦养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合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秦养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俊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砖款83471元并承担该款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3月至11月,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相关规格、质量、数量的砖块,被告接收后结算:单价0.42元水泥砖184800块计77616元、单价0.48元砖11000块计5280元、90#多孔砖单价0.8559500块计50575元,共计价款133471元。同年9月,被告仅支付价款5万元,至今尚欠83471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本案中,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俊宏、***身份信息及地址,本院送达时被告李俊宏、***身份信息无法查明并不在该地址居住,本院无法向被告李俊宏、***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故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罕井镇弥家自力砖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美玲

0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张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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