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287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孟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秦养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陕西省黄龙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义,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广学
人民陪审员     吕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万荣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