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方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新街**。
法定代表人:秦养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惠群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同明哲,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耀武
审 判 员 李豪玲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江波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