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4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X********,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XXXXX********,羌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XXXXX********,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农民。 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3300元、资金占用损失4899.16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2月4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共计98199.16元,及截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合阳县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混凝土班组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陕西省合阳县翰林名邸地下车库混凝土工程的人工以包工的形式转包给原告***,同时合同约定了每平方米的混凝土工程单价为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15350平方米的工程量。经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933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签订《混凝土班组劳务合同》属实;2、原告主张的15350平方米工程量不是工程经结算的实际工程量,是为了给原告支付进度工程款暂定的工程量,现在我和原告未进行最终结算,双方欠付工程款尚不明确,收条仅是被告对原告付款金额的概算;3、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按照我和原告的约定,剩余20%工程款是车库整体完工验收结算后的一个月进行付款,现在车库整体未完工,付款的条件未成就;4、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向我罚款100000元,同时清理建筑垃圾,花费8400元,上述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永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混凝土班组劳务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对于下剩20%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主体车库验收竣工后一个月内付清,但现在车库整体未完工,原告未进行交工,工程也未进行验收结算,且工程验收是由甲方进行验收的,不是被告***进行验收,综上,主体车库未验收竣工,付款条件不成就,故被告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班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陕西省合阳县翰林名邸地下车库工程2、工程地点:陕西省合阳县泰山东路3、工程规模及结构形式:地下室车库、框架结构4、质量等级:合格5、安全要求:合格四、承包单价1、工程单价:按建筑面积综合计算工程单价,¥30.00元/㎡,大写叁拾元每平米(此单价不含税费)。2、付款方式:春节前支付一次,按照完成量的90%支付(完成量是指把车库盖板混泥土浇筑完),春节后按5000平米为支付节点,支付合同价格的80%,中途不借支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21年2月4日,原告承包的混凝土工程竣工。当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36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