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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馥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马分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588号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航华嘉苑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

法定代表人:韩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马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站道东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62166。

负责人:孟旭,经理。

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段庄淮海西路****信用代码913203007720437483。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忠,该单位员工。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马分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