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588号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航华嘉苑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
法定代表人:韩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马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站道东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62166。
负责人:孟旭,经理。
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段庄淮海西路****信用代码913203007720437483。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忠,该单位员工。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马分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