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202号
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航华嘉苑商业10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
法定代表人:韩春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8526099R。
法定代表人:李建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佩,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