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4民初3631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陶店家园北苑9号楼1单元1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OUAU2X。
法定代表人:丁乃雷,职务不详。
被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航华嘉苑商业10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
法定代表人:韩春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款5520元;2、判令被告三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款的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申请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款404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原告到被告一、被告二承包的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荣盛西湖观邸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干活,具体从事钢筋工的工作,工资240元/天,在该工地干到2019年5月31日,工资5520元一直没有支付。2019年7月28日,被告一对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的事实出具书面材料一份,确认拖欠原告等人工资的事实,但至今没有支付。经查,原告工作的工地工程的承建商系被告三。由于被告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转包工程,依照相关规定负有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劳动报酬被拖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安徽馥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西湖观邸三期大门(含门卫)、围墙工程”分包给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代表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约。2019年3月19日,***、胡开明、徐小利、李金龙、洪登岩等人通过沈家坤介绍到西湖观邸三期施工。2019年7月28日,经***牵头与被告***对账,在对账过程中被告***让***等人工资给予一定的让步后,***签名认可***等五人西湖官官邸钢筋工人工资合计23000元,其中载明“……西湖观邸钢筋工人工资合计23000.00元2019.7.28日认可:***围墙大门干齐付清。其中五人工资分别如下:***原自行计算工资5520元,后因被告***只认可五人工资合计为23000元,***变更诉求即要求支付工资4040元,胡开明3600元,李金龙5280元,洪登岩3360元,徐小利6720元,上述五人合计23000元。另查明,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系安徽馥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更名为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所提交的身份证、被告户籍查询信息、企业信息查询单、对账单、(2020)皖0304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制工资发放表、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及其他4人组成的钢筋班组,受被告***招用在案涉工地从事劳务工作,直接跟被告***干活,其与***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被告***作为“欠款人”在钢筋班组对账单上签署“认可:***”,后班组内部对金额进行确认划分,其中原告***404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404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从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实为挂靠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行为的相对方权利,即依法明确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责任承担问题。原告诉请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本院也依法应予以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规定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转包单位对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问题,且其并非以是否非法分包或转包为适用前提条件。原告诉请判令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拖欠的案涉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040元;
二、被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交款手续,逾期将强制执行)。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昊宇公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夏春玲
人民陪审员  乔莹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业顺
书 记 员  尚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