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2民初1709号
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航华嘉苑商业10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
法定代表人:韩春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付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原为安徽馥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现金存入被告银行账户方式支付借款。截至目前,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00000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100000元存入被告账户。该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原告企业名称安徽馥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变更登记为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辩驳的权利。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关于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鲁
人民陪审员  严夕升
人民陪审员  李霞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桑婷婷
书 记 员  吴帅昌